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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设计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
针对物品功能的外观设计 (装饰性要求)
如果一项设计只是针对物品功能的设计,那它就缺乏装饰性,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法律(35 USC 171)规定的内容。陈伟涛律师具体解释说,如果一项设计作品没有针对特定功能而赋予其独特的形状或外观,在法律上就可以说该项设计作品缺乏装饰性,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的项目。
缺乏原创性的外观设计 (原创性要求)
此外,35 USC 171 要求获得专利的设计必须是“原创的”。陈伟涛律师指出,根据法规的要求,如果抄袭众所周知的别人的设计、或天然存在物体形状,这样的设计显然不是原创的。缺乏原创性,就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
具有歧视性的外观设计 (非歧视性要求)
此外,可能被视为冒犯任何种族、宗教、性别、民族或国籍的外观设计申请也不符合申请要求(35 USC 171 和 37 CFR § 1.3)。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体的设计不得包含任何歧视性或有冒犯的元素,也不得包含针对种族、宗教、民族、国籍的讥刺或描述。陈伟涛律师指出,如果外观设计中出现这一类元素,审查员将会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主体的理由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