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岸律师事务所 FAAN.COM
外观设计的类型和修改形式
外观设计可以体现在整个物品中,也可以仅体现在物品的一部分中,或者可以是应用于物品的装饰。陈伟涛律师介绍到,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仅针对表面装饰,则必须在附图中显示它应用于某件物品,并且该物品必须以虚线显示,因为它不构成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
陈伟涛律师强调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能有一项权利要求 (37 CFR § 1.153)。独立且不同的设计必须在单独的申请中提交,因为不同的设计不能由单一的权利要求支持。如果两件物品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则设计是独立的。陈伟涛律师举例说,例如一副眼镜和一个门把手是独立的物品,必须在不同的申请中声明。如果外观设计具有不同的形状和外观,即使它们是相关物品,也认为是不同的外观设计。例如,两个具有不同表面装饰的花瓶必须在不同的申请中声明。但是陈伟涛律师同时指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提交同一个外观设计的修改形式。 例如,仅具有微小设计差异的花瓶可被视为一个外观设计,这样的两个花瓶可以包含在同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