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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纸说明


图纸说明指出每个视图所代表的内容,即正视图、俯视图、透视图等。陈伟涛律师指出,除了对图纸的简要说明外,说明书中对外观设计的任何描述通常都没有必要,因为一般来说,图纸是对设计的最佳描述。虽然不是必需的,但并不禁止对外观设计的特殊描述。


陈伟涛律师进一步补充,除图纸说明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允许以下类型的陈述:

  1. 对未在附图显示出来的部分进行的描述(例如,“右侧视图是左侧视图的镜像”)。附图说明一般是对每幅图进行简单描述,同时对省略的图也做简单说明,陈伟涛律师举例说,比如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所以没有包括在附图中,那么在附图说明中可以加上“the right side elevational view is a mirror image of the left side”。

  2. 放弃未显示且不构成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部分的声明。陈伟涛律师指出,附图说明中可以对产品未包括在附图中的部分进行说明,表示其不属于保护范围。如果产品的底部没有需要保护的设计,可以在说明中加上“The bottom has no claimed ornamental features”。

  3. 放弃不属于申请专利范围的虚线部分的声明。陈伟涛律师提醒,如果附图中有用虚线将结构排除出保护范围的,也需要在说明部分进行说明“The broken lines are for illustrative purpose only and forms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4. 如果未包含在序言中,也可以加入关于外观设计的性质和用途的描述。


黑白图纸/黑白照片

图纸公开是申请中最重要的元素。每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都必须提供一份图纸或黑白照片,用来展示寻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陈伟涛律师提醒说,由于图纸或照片构成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视觉披露,因此图纸或照片的清晰和完整至关重要,不能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留有任何推测的空间。设计图纸或照片必须符合 35 USC 112 第一段的披露要求 (The specification shall contain a written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and of the manner and process of making and using it, in such full, clear, concise, and exact terms as to enable any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to which it pertains, or with which it is most nearly connected, to make and use the same, and shall set forth the best mode contemplated by the inventor or joint inventor of carrying out the invention)。为满足 35 USC 112 的要求,陈伟涛律师建议图纸或照片必须包含足够数量的视图,以构成对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外观的完整披露。


设计图纸通常需要在白纸上使用黑色墨水。根据 37 CFR §1.84(b)(1) 和 §1.152 的要求,允许使用黑白照片代替图纸。 在双倍重量相纸上提交的黑白照片必须在照片的正面输入图号。对于附着在光泽纸板上的照片,可以在光泽纸板上在靠近相应照片的地方,用黑色墨水标明图号。


在一份申请中,不得将黑白照片和设计图纸同时使用,因为两者出现不一致的可能性很高。另外,照片不得显示环境结构元素,显示内容仅限于要求专利保护的设计本身。


彩色图纸/彩色照片

只有在根据 37 CFR §1.84(a)(2) 提交的特别申请获得批准后,USPTO才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接受彩色图纸或照片。陈伟涛律师指出,在申请中,必须解释为什么需要彩色图纸或照片。任何此类申请必须包括 37 CFR § 1.17(h) 规定的费用、三套彩色图纸或照片,并且必须在专利说明书的图纸描述之前包含以下声明:

“该专利或申请文件包含至少一幅彩色图纸。经申请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后,USPTO可提供带有彩色图纸的专利文件或专利公示文件副本。” 

"The patent or application file contains a least one drawing executed in color. Copies of this patent or patent application publication with color drawing(s) will be provided by the Office upon request and payment of the necessary fee."


如果彩色照片作为非正式图纸提交,并且申请人不认为该颜色是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则应在专利说明书中添加如下放弃声明:

“要求保护的设计上显示的颜色不构成其一部分。” 

"The color shown on the claimed design forms no part thereof." 

陈伟涛律师提醒说,如果没有随原始申请提交上述放弃声明,颜色将被视为所公开和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放弃声明只能在将彩色照片作为非正式图纸提交时使用,因为 37 CFR §1.152 要求正式照片中的披露仅限于要求保护的物品的外观设计。



视图

图纸或照片应包含足够数量的视图,以完整揭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外观,即正面、背面、左右两侧、顶部和底部。虽然不是必需的,但建议提交透视图以清楚地显示三维设计的外观和形状。如果提交了透视图,并且这些表面在透视图中被完全显示和清楚地理解,则通常不需要在提交其他视图中来展示这些表面。


如果专利说明书明确表明,则可以省略那些仅与其他视图重复,或仅是平面且不包含装饰设计的视图。陈伟涛律师举例说,如果外观设计的左右两侧相同或互为镜像,则应提供一侧的视图,并在图纸说明中标明另一侧与该侧相同或互为镜像。陈伟涛律师另外举例说,如果设计的底部是平的并且没有任何装饰设计,则可以省略底部视图,只需在图纸描述中说明底部是平的且未装饰。陈伟涛律师提醒,术语“未装饰”不能用于描述可见但不平坦的表面。在某些情况下,权利要求可能针对整件物品,但由于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无法看到物品的所有侧面,则没有必要披露它们。允许使用更清楚地显示外观设计元素的剖视图。但是,如果剖视图只显示功能特征,或只显示不构成所要求保护外观设计的内部结构,陈伟涛律师强调说,这样的剖视图既不需要也不允许。



表明阴影

图纸应提供适当的表面阴影,以清楚地显示三维设计的所有表面特征和轮廓。表面阴影对于区分设计的任何开放区域和实心区域也是必要的。陈伟涛律师指出,除非用于表示黑色和颜色对比,纯黑色表面阴影是不允许的。提交的图纸中缺少适当的表面阴影可能会导致设计的形状和轮廓不符合 35 USC 112 第一段的专利披露规定。此外,陈伟涛律师特别提醒,如果外观设计的形状在提交时的披露内容中不明显,则在提交后添加表面阴影可能被视为新内容(New Matter)。新内容是添加到权利要求、图纸或专利说明书中的,没有包含在原始申请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虚线

陈伟涛律师提醒,虚线内容仅用于说明目的,不构成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不属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但被认为是显示外观设计使用环境所必需的结构,可以在附图中用虚线表示。它不是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只是外观设计所依附或应用于的物品的表示。当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仅针对物品的表面装饰时,该物品必须以虚线显示。


陈伟涛律师指出,当使用虚线时,它们不应干扰或穿过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部分,并且不应比描述外观设计的线条更重。如果显示环境结构的虚线必然会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图示交叉或干扰,并使对外观设计的清晰理解变得模糊,那该怎么办呢?陈伟涛律师支招说,除了提供此类虚线图示之外,还应另行提供充分显示外观设计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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