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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标题
外观设计的标题必须由公众熟知和使用的名称来标明该制品。陈伟涛律师提醒,广告营销中使用的名称不适合作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标题,也不应该使用。描述性标题有助于审查员对现有技术做完整搜,它还有助于将新外观设计申请分配到合适的类别和子类,以及分配给合适的专利审查员来审。另外,在批准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时,也可进行适当分类,它还有助于公众在专利公布后了解该外观设计的性质和用途。因此,陈伟涛律师鼓励申请人提供较为具体的描述性标题。
在办理客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陈伟涛律师要求外观设计的标题必须由公众熟知和使用的名称来标明该制品,并尽可能有助于界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参见 MPEP § 1504.04。 标题可以描述体现设计的整个物品,而在附图中以实线显示的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可以仅描述物品的一部分。 然而,标题的描述不能仅是在附图中以实线显示的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描述性标题有助于审查员对现有技术做完整搜索。它还有助于将新外观设计申请分配到合适的类别和子类,以及分配给合适的专利审查员来审核。另外,在批准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时,也可进行适当分类。它还有助于公众在专利公布后了解该项外观设计的性质和用途。 陈伟涛律师举例说,诸如“适配器环”之类的宽泛标题很少或根本没有提供有关外观设计物品的性质和预期用途。 如果使用宽泛的标题,则可以将外观设计的性质和预期用途包含到序言中。 如果没有要求删除描述的审查要求,它将印在发布的专利上。
陈伟涛律师进一步提醒,当一项外观设计物品具有多种功能、有多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或包含多个相互作用的部件,标题必须明确将它们定义为单一的实体、组合、集合或单元。
由于 37 CFR 1.153 要求标题必须指明外观设计物品,并且由于专利权利要求必须以正式术语表达外观设计是对该项物品的外观设计,因此陈伟涛律师建议,标题和声明中提到的外观设计物品必须一致。 陈伟涛律师提醒申请人,当标题中的物品与权利要求中所说的物品不对应时,审查员会根据 37 CFR 1.153 对这样的不一致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