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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续展和续期


商标续展就是在商标到期前为其续期。商标不是永久有效的,它是有个“寿命”,在它“寿命”将至结束的时候,注册人必须提前“续命”,否则它就失效,它就被注销,它也许不会再出现或者被别人抢走。所以,注册人必须在商标期满前,提前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一旦错过了宽延期,注册人也等同于错过了这个商标的专有权。商标被注销人,申请人必须重新开始注册另一个商标,一切就等同于从零开始,这极其不利于个体户或企业的发展,甚至引来经济危机。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法岸律师事务所提醒商标所有者按时给所属商标续期。法岸律师事务所精办商标注册,从业以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为客户成功注册了大量商标,商标品类包括金融服务、服装、珠宝首饰、电子电器、手表、餐饮连锁、建材、生活办公用品等等,客户遍及中国、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地。法岸律师事务所专精商标法,如果您有美国商标注册问题、美国商标纠纷、商标侵权或商标诉讼事宜,请联系法岸律师事务所资深商标律师,法岸律师事务所商标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商标法律服务,联系电话:718-766-2567。

注册日起的第5年至第6年间,或前述期间届满后的6个月宽展期内

商标注册人需在上述时段内向USPTO提交商标使用声明和商标不可争议性声明。


1. 必交材料:商标使用声明

基于《 美国商标法 》第8条的商标使用声明/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声明 ( Declaration of Use or Excusable Nonuse under Section 8, 简称“Section 8 Declaration”)。如果商标注册人事实上仅将商标使用于部分商品、 服务项目上, 则其余的商品、 服务项目必须从商标注册中删除。 如果商标注册人在过去5年内在部分商品、 服务项目上未曾使用过商标, 即便其在今后5年内有使用计划,该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也必须从商标注册中删除。在商标注册中保留未在过去5年中实际使用过的商品、 服务项目将被视为对USPTO的欺诈, 或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提交《 商标使用声明》的同时,商标注册人需就该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每一个类别的任意一项( 而非全部) 商品、 服务项目, 向USPTO提交商标使用实样。商标注册人必须按时向USPTO提交符合规定的Section 8 Declaration, 否则将导致商标注册的撤销。


2. 选交材料:商标不可争议性声明

基于《美国商标法》 第15条的商标不可争议性声明 (Declaration of Incontestability under Section 15,简称“Section 15 Declaration”)。首先,Section 15 Declaration仅适用于主簿注册的商标。换言之,仅主簿注册的商标可获得不可争议性,副簿注册的商标无法获得不可争议性。其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商标注册人可以考虑向USPTO提交Section 15 Declaration,以使其注册商标获得不可争议性:

  •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在美国商业性地使用其注册商标;

  • 不存在对商标注册人就商标所享有的所有权及注册权不利的终局裁决;

  • 不存在与该商标权利有关的USPTO或法院未决程序。


此外,在提交Section 15 Declaration的同时,商标注册人无需向USPTO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连续5年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商标注册人仅需向USPTO宣誓声明该事实的真实性。一件不可争议的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的权属和有效性的确凿证据。通常,第三方仅能基于一些特定理由(而不能基于其在先使用、享有在先权利、或以该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 , 向TTAB申请撤销一件不可争议的注册商标。


注册日起的每第9年至每第10年间,或前述期间届满后的6个月宽展期内

商标注册人需在上述时段内向USPTO提交商标使用声明和商标续展申请。


基于《美国商标法》 第8条和第9条的合并的商标使用声明/ 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声明和商标续展申请 ( Combined Declaration of Use or Excusable Nonuse and Application for Renewal under Sections 8&9,简称“Combined Sections 8&9”) 。


在提交《商标使用声明》 的同时,商标注册人需就该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每一个类别的任意一项( 而非全部) 商品、服务项目,向USPTO提交商标使用实样。商标注册人必须按时向USPTO提交符合规定的Combined Sections 8&9,否则将导致商标注册的撤销和/或过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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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中的使用日期涉及多个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有定义上的区别,使用不当可能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当商标优先权出现争议时,首次使用日期就成为争议双方决一胜负的关键。本篇由美国资深知识产权律师陈伟涛律师为您详解商标申请中使用日期的概念。 什么是首次使用日期? 无论是基于实际使用或基于使用意图申请的商标,您必须提供每个产品或服务类别的首次使用日期,包括下列两种使用日期: 首次使用日期(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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